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

 

  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税费合一统称资源税。我国矿山企业除了缴纳资源税外,还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。经过10多年的实践,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如下问题:

  ●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,实行专项管理,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。而在实际使用中,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作为各级相关部门的办公经费,根据对黄金行业的调查,基本上没有用于黄金资源勘察。

  ●《矿产资源法》规定,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资源有偿转让制度。矿山企业一方面有偿取得采矿权和资源使用权,另一方面还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,形成了重复缴费现象,加重了企业负担,不利于矿业企业的发展。

  ●黄金行业资源补偿费负担重。根据2004年黄金行业的统计数据分析,平均每吨矿石资源税为1.33元,而资源补偿费平均每吨矿石6.65元,资源补偿费是资源税的5倍。

  ●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,而资源税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。两者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企业收益参与再分配,只是征管部门不同而已,两者合二为一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,有利于促进矿业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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