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易所通知

上海期货交易所

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

 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,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》及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交易所、会员、客户和注册生产企业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

  第二章 商品注册

  第三条 申请注册的条件

  (一)申请注册企业必须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。

  (二)申请注册企业的商品质量符合相关的合约交割标准,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。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,随时调整申请注册商品的年产量等控制指标。

  (三)申请注册商品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,企业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。

  (四)申请注册商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。

  (五)本交易所一家以上(含一家)会员的推荐。

  (六)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  第四条 申请商品注册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
  (一)企业注册申请报告

  (二)承诺书(见附件一)

  (三)《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注册登记表》(见附件二)

  (四)企业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

  (五)商标注册证复印件

  (六)企业股东及股份情况

  (七)立项批复、环保验收合格文件

  (八)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

  1、主要质量管理文件(质量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清单)

  2、内控标准

  3、主要原副材料检验项目

  4、成品质量检验项目(检验能力)

  5、主要检验设备(名称、型号、数量)

  (九)权威质检部门签发的最近一期的商品质量分析报告

  (十)企业近三个月的商品分析报告

  (十一)企业签发的产品质量证明书(复印件)

  (十二)生产工艺流程图(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,应分别说明)

  (十三)相关生产设备介绍(规格、参数、数量等)

  (十四)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、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,同时应注明:

  1、单块外形尺寸、重量;

  2、包装方式、材料及规格;

  3、单块表面上年号、批号、重量、商标、牌号、块号或标识所在部位。

  (十五)反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、生产厂房的彩照若干(两个以上生产地址的,应分别说明)

  (十六)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

  (十七)本所一家以上(含一家)会员单位的商品注册推荐书。(推荐会员有责任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性、完整性,以及申请者的可靠性及能力。)

  (十八)企业指定存货人员

  (十九)在其他交易所的注册情况及注册资料

  (二十)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

  第五条 审批程序

  (一)交易所预审

  交易所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预审。预审合格的,才有资格进行质量监测检查。

  (二)质量监测检查

  1、按照《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注册质量监测检查提纲》的要求(见附件三),由本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到注册申请企业实地考察。

  2、质量监测检查主要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、商品的内在质量以及商品的外观、包装、计量以及工艺流程等方面的情况。

  3、质检机构应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,并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。

  (三)交易所审批

  交易所将根据注册申报资料、商品检查情况,决定是否给予商品注册。一旦注册批准,交易所将函告注册申请企业、全体会员、指定交割仓库。

  第六条 注册申请者应承担的费用:

  (一)商品注册费

  单品种:10万元(人民币)

  (二)商品检查费

  单品种:2万元(人民币)

  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,调整有关费用。商品注册费必须在注册批复前交纳。


  第三章 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

  第七条 为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,交易所对注册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。

  (一)日常抽检。交易所随时对存放在各指定交割仓库内的交割商品质量进行抽检。

  (二)年度抽检。交易所委托指定质检单位对注册商品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检。

  (三)抽检费用由注册企业承担。

  (四)交易所将根据抽检、年检情况,向有关企业发出整改通知。整改情况将作为注册商品调整的依据之一。


  第四章 注册资格的暂停、取消及其他

  第八条 注册商品发生以下情况的,交易所可分别采取暂停、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理。

  (一)企业分立、合并、更名 、变更公司形式;

  (二)商品注册商标转让;

  (三)企业解散 、破产;

  (四)商品抽检、年检不合格,整改后商品质量仍未达标;

  (五)用户质量投诉较多,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;

  (六)生产经营不正常,年产量未达到交易所要求且未向交易所说明情况;

  (七)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、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;

  (八)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。

  发生上述(一)、(二)情况的,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。

  第九条 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时,注册生产企业应配合交易所妥善处理。如果交割商品的质量问题是由注册生产企业造成的,应由注册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。


  第五章 附则

 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。

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  附件:

  一、承诺书

  二、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注册登记表

  三、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注册质量监测检查提纲


电话:010-84871308 传真:010-848713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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