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证监会宣布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之后,9月12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了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》、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稿。此举旨在进一步完善相关交易规则和运作机制,确保黄金期货的平稳、成功上市及健康发展,有效防范风险,充分发挥功能。
根据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(征求意见稿)》,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300克,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0克,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。用于该合约实物交割的黄金含量不得低于99.95%。用于交割的金锭每块重量为1000克或3000克,且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。合约最小价格变动为0.01元/克,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±5%。
该合约还规定,黄金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%。这一规定高于铜、铝、锌、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的5%,而低于燃料油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的8%。实际交易过程中,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时,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。
上海期货交易所同时修订了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》,增补了有关黄金期货合约的内容。其中主要涉及交易保证金、涨跌停板、持仓限额、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风险控制管理制度。
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中规定,根据持仓量变化以及上市运行不同的阶段,黄金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也各有不同。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,当持仓总量从小于12万手到大于16万手时,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从7%到12%不等;从合约挂牌之日起到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,黄金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从7%到20%不等。
根据该办法,当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10%、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%、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%时,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,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:采取单边或双边、同比例或不同比例、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;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;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;调整涨跌停板幅度;限期平仓;强行平仓等,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%。
关于黄金期货合约及有关规则的征求意见,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,有关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的联系方式反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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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(征求意见稿) |
交易品种 |
黄金 |
交易单位 |
300克/手 |
报价单位 |
元(人民币)/克 |
最小变动价位 |
0.01元/克 |
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|
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±5% |
合约交割月份 |
1-12月 |
交易时间 |
上午9:00—11:30 下午1:30—3:00 |
最后交易日 |
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(遇法定假日顺延) |
交割日期 |
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|
交割品级 |
符合国标GB/T4134-2003规定,金含量不低于99.95%的金锭。 |
交割地点 |
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|
最低交易保证金 |
合约价值的7% |
交易手续费 |
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(含风险准备金) |
交割方式 |
实物交割 |
交易代码 |
AU |
上市交易所 |
上海期货交易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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